关于对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韩长安、 韩泽帅、杨帆、魏枫的监管函

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韩长安、韩泽帅、杨帆、魏枫:
2023 年 10 月 31 日,你公司披露的《关于收到山西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显示,经查,你公司在收入确认方面存在以下问题:你公司子公司北京央华时代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央华)主要从事戏剧投资、制作及演出等业务。北京央华在自营或商演模式下签订包含多场演出的一轮次演出合同,每场次演出均单独售票,针对不同观众进行表演。北京央华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一收入》的相关规定在每场次结束后确认收入,但实际直至一轮次演出结束后才确认收入,导致你公司相关年度定期报告中部分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2023 年 12 月 25 日,你公司披露的《关于山西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整改报告的公告》显示,整改前北京央华采用各场次一轮演出结束后确认演出收入的核算方法,2020 年至 2022 年间一轮演出中
部分场次因不可抗力而延期,出现跨年度确认收入的情形,整改之后收入核算方式改为每场次演出完成后确认收入,造成整改前财务报表数据存在差错,公司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要求对财务报表进行调整。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4.1.1 条和第 5.1.1 条的规定。

韩长安、韩泽帅、杨帆、魏枫作为公司董事长、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时任总经理、财务总监,对上述违规情形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1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4.2.2 条和第 5.1.2 条的规定。
请你们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3 年 1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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