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 监管函

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对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3〕64 号)查明的事实,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2 年,你公司与关联方中国平煤神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招标采购中心发生销售业务,金额 1.12 亿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2.01%,相关交易未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你公司子公司河南平煤隆基光伏材料有限公司向平顶山市东部投资有限公司提供借款 3,230 万元,相关交易未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你公司经营管理独立性存在不足。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4.1.1 条、第 7.1.13 条、第 7.2.7 条的规定。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3 年 12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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