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 监管函

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2 月 1 日,你公司披露公告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对你公司及相关当事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经查,2022 年 3 月至 2023 年 2 月,你公司因合同纠纷等事项涉及多起诉讼,累计涉诉金额 0.94亿元,占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10.82%,你公司未及时披露上述诉讼事项。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1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5.1.1 条、第 8.6.3 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请你公司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3 年 12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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