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江苏传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3〕第 174 号
江苏传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根据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江苏传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邹伟民、许小丽、徐壮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141 号)查明的事实,经查,你公司存在重要临时公告披露不准确、风险提示不充分的行为。
2023 年 7 月 24 日,你公司披露《关于子公司签订钠离子电池产品订单的公告》,称你公司获得某全球知名的汽车制造商子公司的订单,并进入某全球知名的汽车制造商供应链体系。经查,你公司获得的订单系客户用于小批量测试,后续能否获得大批量订单存在重大不确定性;“进入供应链体系”不等同于被认定为客户的合格供应商,你公司未充分说明双方后续合作仍存在不确定性的风险。
2023 年 7 月 28 日,你公司披露《江苏传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称钠电池业务大额在手订单充足。经查,其中某大额在手订单(占在手订单金额79.03%)未按合同约定执行,已超出约定交货时间 3 个月,且后续执行存在不确定性的风险。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第 2.1.1 条和 2.1.6 条的规定。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同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2023 年 1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