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宏创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1 月 7 日,你公司披露《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山东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根据《关于对山东宏创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81号),你公司存在下列违规事实:
你公司在2017年至 2021年年报中均披露与控股股东山东宏桥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宏桥”)不存在同业竞争问题。但实际上山东宏桥控制的滨州宏展铝业科技有限公司自 2017年以来一直与你公司存在同业竞争。你公司 2017 年至 2021 年年报未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7 号)第五十七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5 号)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准确披露同业竞争相关内容。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的规定。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同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2023 年 1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