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万里扬股份有限公司、万里扬集团有限公司、黄河清、顾勇亭、胡春荣、张雷刚: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浙江万里扬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44 号)、《关于对万里扬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45 号),2022 年 3 月和 4 月,浙江万里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里扬)控股子公司浙江万里扬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被万里扬控股股东万里扬集团有限公司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5,500 万元,上述占用资金已于当月归还。上述事项未按规定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浙江万里扬股份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 1.4 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1.2 条、第 5.4 条的规定。
浙江万里扬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万里扬集团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 1.4 条、第 4.5.1条、4.5.3 条及《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1.2 条、第 4.1.1 条、第 4.1.5 条、第 4.2.1 条、第 4.2.3 条、第 4.2.5 条、第 4.3.1 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浙江万里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黄河清、总经理顾勇亭、时任财务总监胡春荣、董事会秘书张雷刚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 1.4条、4.3.1 条、4.3.5 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1.2 条、第 3.1.1 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同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2023 年 8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