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你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22 日披露的《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2022 年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及报备的说明显示,山西冀能青龙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龙煤业”)为你公司控股子公司,你公司持有青龙煤业 90%股权,你公司关联方山西冀中能源集团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持有青龙煤业 10%股权。2020 年 9 月 15日至 2023 年 7 月 13 日期间,你公司持续向青龙煤业提供委托贷款;截至 2023 年 7 月 25 日,前述贷款日最高余额为 66,273.39万元,占你公司 2022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3.14%。你公司未及时就前述财务资助事项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2023 年 7月 25 日,你公司补充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1 条、第 6.1.9 条和本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1.2 条、第1.3 条、第 6.1.1 条、第 6.1.3 条的规定。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同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2023 年 8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