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
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融合南路 661 号;
韩华,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总经理;
匡理鹏,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张舜,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
周卫华,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胡鑫,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
刘佳春,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
— 2 —
杨立军,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方德松,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时
任董事会秘书;
李继兰,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一、违规事实
经查明,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 新研”
或“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2015 年至 2019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23 年 1 月 19 日,ST 新研披露《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
书〉和〈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公司子公司四川明日宇航
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明日宇航”)通过虚构业务和提
前确认收入方式实施财务造假。2015 年度至 2019 年度,ST 新研
虚增利润总额合计 131,120.15 万元,各年度分别虚增利润总额
17,688.74 万元、39,768.77 万元、56,342.32 万元、31,316.98
万元、-13,996.66 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
50.69%、136.67%、118.24%、90.66%、6.77%。
(二)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2023 年 1 月 19 日,ST 新研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暨
追溯调整的公告》,公司对 2015 年至 2019 年财务报表进行会计
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分别调整利润总额-32,428.76 万元、
-379,470.22 万元、 -83,932.89 万元、 -30,751.04 万元、
— 3 —
147,408.04 万元,占当期更正前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 92.92%、
1,304.13%、176.15%、89.03%、71.26%。
(三)重大诉讼未及时披露
2022 年 6 月 7 日、12 月 5 日,ST 新研分别披露《关于对深
圳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关于控股子公司重大诉
讼的公告》,公司子公司明日宇航于 2022 年 4 月 13 日对北京航
兴盛经贸有限公司、四川中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成都海志合机
电设备有限公司、四川海志合贸易有限公司提起 4 起诉讼,ST 新
研未就上述重大诉讼事项及其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涉及
金额合计 20,202.89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为 88.11%。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属于上市公司对其在报告期内的生产经
营、财务状况、投资发展、治理内控等情况的总结分析,是投资
者全面获取公司信息的重要来源,也是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
资决策的重要依据,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价格及投资者的交易决
策产生重大影响。ST 新研通过虚构业务和提前确认收入方式连续
五年实施财务造假,导致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涉及金额巨大、
持续时间长,导致公司在进行会计差错更正后,2016 年和 2017
年盈亏性质发生变化,情节严重。
ST 新研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实施重大会计差错更正,同
— 4 —
时,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事项,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5.1.1
条、第 8.6.3 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ST 新研时任董事、总经理韩华,时任财务总监匡理鹏,时任
副总经理张舜,时任董事长周卫华,时任副总经理胡鑫,时任副
总经理刘佳春,时任董事杨立军未能诚实守信、恪尽职守、履行
忠实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和第 3.1.5 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
定,对 ST 新研上述第一项、第二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ST 新研董事长、总经理、时任董事会秘书方德松,未能恪尽
职守、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和第 3.1.5 条第一款第一项,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4.2.2
条、第 5.1.2 条的规定,对 ST 新研上述第二项违规事实中 2019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重大诉讼未及时披露的违规行为
负有重要责任。
ST 新研时任财务总监李继兰,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尽责
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
第 1.4 条、第 2.2 条和第 3.1.5 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 ST
新研上述第二项违规事实中 2015 年至 2018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
会计差错的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 5 —
(二)当事人异议理由及申辩情况
在纪律处分过程中,ST 新研时任副总经理张舜,时任董事长
周卫华,董事长、总经理、时任董事会秘书方德松,时任财务总
监李继兰提出了听证申请并提交了书面申辩。
ST 新研时任副总经理张舜的主要申辩理由为:一是明日宇航
涉嫌虚构业务、提前确认收入的“购销合同”相关业务并非其负
责,其在合同上签字系根据公司安排及延续一直以来的惯例。二
是其事实上并未参加过 2015 年至 2018 年年度报告审阅,如有相
关签字,极大可能是其签字时不够谨慎。
ST 新研时任董事长周卫华,董事长、总经理、时任董事会秘
书方德松,时任财务总监李继兰的主要申辩理由为:一是明日宇
航为二级保密单位,其无法获取及了解核实涉案造假的信息和资
料;二是 ST 新研对明日宇航的财务和日常管理采取了有效措施,
每年聘请具有军工保密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对明日宇
航业绩承诺完成情况出具核查意见,专业机构未发现明日宇航财
务造假。周卫华、方德松还表示,其为非专业人员,对明日宇航
财务信息真实性的判断只能通过财务审计报告确认。方德松、李
继兰还表示,其对违规行为的发生没有重大过错,且未被中国证
监会认定为虚假记载的责任人员。此外,方德松提出,其在发现
明日宇航问题后主动采取措施调查事实,配合证监会立案调查工
作,并积极推动公司对相关年度年报进行追溯调整;对于重大诉
讼未及时披露事项,该诉讼的发生是其组织明日宇航发起的主动
— 6 —
追回公司损失的行为,且违规行为持续时间较短,违规后果较轻,
未对市场或上市公司证券价格或交易造成重大影响。
(三)纪律处分决定
根据违规事实和情节,结合当事人的申辩情况,本所认为:
第一,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的事实和责
任认定,张舜作为明日宇航时任副总经理,在多份造假合同中签
字,其主张不知悉相关合同系虚假合同的申辩,并无其他证据证
明,不足以采信;同时其作为 ST 新研高级管理人员,在未审阅年
度报告的基础上即签署确认并保证年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
正是其未勤勉尽责的表现。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尽到勤勉尽
责的义务,因此对张舜的相关申辩理由不予采纳。
第二,真实、准确、完整披露信息是上市公司的法定义务。
周卫华作为上市公司时任董事长,方德松作为上市公司董事长、
总经理,对信息披露事务负有主要责任,理应全面了解上市公司
经营、财务等状况,对上市公司收购的子公司明日宇航同样负有
管理责任,因明日宇航为二级保密单位从而未能掌握明日宇航真
实财务状况并不是免责事由,信赖中介机构的报告也不能构成其
已勤勉尽责的依据。李继兰作为上市公司时任财务总监,应对公
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主要责任。因此,就周卫
华、方德松、李继兰三人关于因难以完整获取明日宇航信息认为
其已勤勉履职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但考虑到本次会计差错更正
主要系财务造假导致,李继兰、方德松未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相
— 7 —
关年度年报存在虚假记载的责任人员,对方德松、李继兰两人的
申辩意见予以部分采纳。
第三,关于重大诉讼未及时披露事项,由于相关诉讼均由公
司控股子公司主动提起,违规行为未对市场造成严重影响,不存
在情节严重情形,本所已经综合考虑了相关情节的严重程度。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6.2 条、第 16.3 条,《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2.4 条、第 12.6 条和《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2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七条第一款第
四项、第五项、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
款、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
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总经理韩华,
时任财务总监匡理鹏,时任副总经理张舜,时任董事长周卫华,
时任副总经理胡鑫,时任副总经理刘佳春,时任董事杨立军给予
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时任
董事会秘书方德松,时任财务总监李继兰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四、对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总经理韩华
给予公开认定 10 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处分;
— 8 —
五、对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匡理鹏,
时任副总经理张舜给予公开认定 5 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
ST 新研、韩华、匡理鹏、张舜、周卫华、胡鑫、刘佳春及杨
立军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
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
当统一由 ST 新研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
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女士,电话:
0755-88668240)。
对于 ST 新研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
分,本所将计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3 年 5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