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
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3〕第 45 号
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你公司分别于 2022 年 4 月 22 日、2022 年 8 月 25 日披露的2021 年年度报告、2022 年半年度报告显示,你公司股东深圳灵哲投资中心(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深圳灵哲”)所作的股份减持承诺履行情况为“正在履行中”,而深圳灵哲于 2021 年 12 月超出承诺上限减持公司股份,违反其作出的股份减持承诺。你公司时任财务总监李友谊、你公司子公司汇绿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时任高级管理人员蒋向春在你公司重新上市未满一年即违反任职期限承诺。你公司未及时核查并披露相关方未履行承诺的原因、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等,相关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准确、不完整。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11.11.1 条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1 条、第 7.7.5 条的规定。
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同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2023 年 4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