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发出关于对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3〕232 号


关于对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潢川县产业集聚区工业大道 1 号;
曹家富,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汪开江,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兼总经理;
杨宗山,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余昌远,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根据中国证监会河南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3 号、〔2022〕4 号、〔2022〕5 号、〔2022〕6 号、〔2022〕7号)查明的事实,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华英”或“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ST 华英 2020 年通过少记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及营业外支出等方式,虚增利润总额 16,775.30 万元,占公司当期已披露利润总额的 16.45%,导致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ST 华英时任董事长曹家富、时任董事兼总经理汪开江、时任财务总监杨宗山以及时任监事余昌远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
对公司前述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ST 华英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4条、第 2.1 条的规定。上述人员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 16.2 条、第 16.3 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十五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曹家富、时任董事兼总经理汪开江、时任财务总监杨宗山以及时任监事余昌远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曹家富、汪开江、杨宗山、余昌远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 ST 华英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 或 者 现 场递 交 方 式提 交 给 本所 指 定联 系 人 (刘 女 士 ,0755-88668240)。
对于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3 年 3 月 25 日

上一篇:空客CEO:将在天津开设第二条总装线,使在华产能翻倍
下一篇:成都虎头局因装修合同纠纷被强制执行

舆情

更多

多媒体

更多

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