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发出关于对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关于对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北碚区水土高新园云汉大道 99 号;
重庆市碚圣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北碚区水土高新园云汉大道 99 号 9 楼;
SSC Construction P.L.C,住所:Addis Ababa, Bole Subcity,kebele 05, Zola International Hotel, ETHIOPIA;
潘先文,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
潘呈恭,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
冯陈,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胡向博,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
张志强,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杨志云,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17、18 号)及本所查明的事实,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 三圣”或“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9 年 5 月 15 日,ST 三圣和实际控制人潘先文控制的重庆市碚圣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碚圣医药”)共同与重庆市万盛区恒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辉小贷”)签订10,000 万元的《借款合同》,并将借款提供给碚圣医药使用。该借款事项未经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借款期限届满,碚圣医药未归还全部借款本息,恒辉小贷向法院提起诉讼。
2021 年 6 月至 11 月,ST 三圣子公司向潘先文指定的 SSCConstruction P.L.C(以下简称“SSC 公司”)转入 18,240 万比尔(折合人民币 2,561.26 万元)。截至 2022 年 4 月 30 日,该占用资金本息已全部偿还。
上述事项构成控股股东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日最高占用余额为 7,551.23 万元。
ST 三圣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4 条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第 6.2.5条的规定。
ST 三圣实际控制人潘先文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 1.4 条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第 4.2.3 条、第 4.2.9 条、第 4.2.10 条的规定;同时,潘先文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2.2 条、第 3.1.5 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ST 三圣实际控制人控制的碚圣医药作为资金占用方,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和《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第 4.2.3 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ST 三圣控股股东关联方 SSC 公司作为资金占用方,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4 条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第 4.2.3 条、第 4.2.9 条、第 4.2.10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ST 三圣时任董事长、总经理潘呈恭,时任财务总监冯陈,时任副总经理胡向博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ST 三圣时任总经理张志强、时任财务总监杨志云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月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 11 月修订)》第 17.2 条、第 17.3 条,《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 16.2 条、第 16.3 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一、对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二、对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关联方重庆市碚圣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三、对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
潘先文,时任董事长、总经理潘呈恭,时任财务总监冯陈,时任副总经理胡向博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四、对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关联方 SSCConstruction P.L.C 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五、对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张志强、时任财务总监杨志云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碚圣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潘先文、潘呈恭、冯陈、胡向博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公司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女士,0755-8866 8240)。
对于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3 年 3 月 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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