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西陇科学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3〕第 27 号
西陇科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根据你公司 2022 年 11 月 16 日披露的《关于收到广东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你公司 2020 年、2021 年和 2022年上半年分别向子公司提供担保 2 亿元、0.55 亿元、1.75 亿元,你公司子公司之间在 2020 年、2021 年相互担保 0.1 亿元、.05
亿元,上述担保金额在你公司每年向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申请的授权额度内,但你公司未在担保实际发生时及时披露,仅在定期报告中对相关担保情况进行披露,以定期报告替代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 1.4 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1.2 条、第 6.2.6 条的规定。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同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2023 年 3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