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财经8月24日讯(记者 钟文鑫)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消息,上海象麟药业有限公司因发布违法广告被罚1万元。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截图
行政处罚决定书截图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当事人于2022年2月25日开始在天猫网上的“象麟旗舰店”内,销售产品“象麟牡丹玫瑰复合植物饮料气血小红瓶1盒套餐”时,在页面广告中介绍“丹凤牡丹”、“重瓣玫瑰”、“白芷”、“葛根”四种药材,属于食药同源。在介绍“丹凤牡丹”时,用了“去痛消肿”的病痛缓解用词;在介绍“重瓣玫瑰”、“白芷”、“葛根”时,用了“调节昼夜节律、改善微循环、平衡大师” 广告用语,对于上述广告用语,当事人无法给出明确释义,同时也无法让消费者理解到具体的功效。经查证,上述产品为普通食品。
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发布上述违法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所指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同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八条第一款的所指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的规定,所以对于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的规定予以处罚。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减轻处罚如下:罚款1万元。
天眼查网站截图
天眼查网站显示,上海象麟药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20年,位于上海市,是一家以从事批发业为主的企业。企业注册资本1000万人民币。
天眼查股权信息显示,上海象麟药业有限公司由吴振祥和过人哲分别持股9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