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9日,九鼎集团(NQ:430719)公告,9月28日,公司董事长吴刚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公告称,因吴刚相关行为涉嫌违反基金相关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2021年7月23日,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吴刚立案。
九鼎集团称,本次立案所涉事项系对吴刚先生个人的调查,对公司经营方面没有重大影响,公司目前经营正常;对公司财务没有重大影响,公司目前财务状况稳定。
公开信息显示,2014年4月29日,九鼎集团挂牌新三板,成为新三板上市的第一家PE公司。九鼎集团是一家综合性投资集团,目前旗下有昆吾九鼎投资(14.550, -1.17, -7.44%)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九安融资有限公司等下属金融公司。
与此同时,上市公司九鼎投资发布公告,公司董事吴刚近日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因其相关行为涉嫌违反基金相关法律法规,7月23日,证监会决定对其立案。公开信息显示,吴刚,男,1977年出生,硕士研究生学历,具备注册会计师、法律职业资格及资产评估师资格。历任闽发证券投资银行部项目经理;证监会副处长、处长;广西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总裁助理;昆吾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九信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同创九鼎投资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人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人人行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昆吾九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2015年05月22日至2020年2月11日任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此前一天,九鼎投资发布公告称,公司间接控股股东九鼎集团,现任九鼎集团董事长、现任公司董事吴刚,现任九鼎集团董事兼总经理、现任公司董事黄晓捷,现任九鼎集团董事兼副总经理、现任公司董事覃正宇,现任九鼎集团董事兼副总经理、现任公司董事长蔡蕾,现任九鼎集团董事、曾任公司董事吴强,曾任九鼎集团董事会秘书、曾任公司董事兼总经理古志鹏于近日收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纪律处分决定书》。
经查明,九鼎集团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2014年6月22日、2014年7月8日九鼎集团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票发行相关议案,拟以3.92元/股的价格向15名发行对象(控股股东同创九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鼎控股”)等4家单位和钱某荣、王某平、张某、易某、冯某 (以下简称钱某荣等5人)在内的11名自然人)合计发行573,833,519股,募集资金22.5亿元,发行后股东累计173人,不超过200人,豁免证监会核准。新增股份于2014年8月11日挂牌并公开转让。
在九鼎集团上述董事会、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九鼎控股与161家单位、个人分别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约定九鼎控股将其拟认购的九鼎集团定向发行股票以《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的价款和股数分别转让给上述161家单位、个人。2014年6月20日,九鼎控股安排钱某荣等5人认购九鼎集团定向发行股票,同日,5人向吴刚出具 《委托书》,将其证券账户及拟分别认购的定向发行股票委托吴刚管理。2014年8月12日至2015年4月16日期间,吴刚等人指使相关人员,具体操作钱某荣等5个证券账户将认购的部分定向发行股票协议转让给161家单位、个人。不考虑同期其他投资者在二级市场的交易情况,上述交易完成后,九鼎集团股东人数合计335名,超过200人。
九鼎集团在定向发行过程中,故意隐瞒实际认购定向发行股票的股东数量,在《股票发行方案》等信息披露文件中进行虚假记载,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 法》(2013年12月26日修订,以下简称《公众公司办法》)第二十条、《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第1.4条、第1.5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2013年12月30日发布)(以 下简称《股票发行细则》)第三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 (以下简称《定向发行规则》)第四条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董事长、实际控制人吴刚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定向发行过程中,未勤勉尽责,违反了《业务规则》第1.4条、第1.5 条、《股票发行细则》第三条、《定向发行规则》第四条的规定,对上述信息披露违规负有主要责任。
董事、总经理黄晓捷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了《业务规则》第1.4条、第1.5条、《股票发行细则》第三条、《定向发行规则》第四条的规定,对上述信息披露违规负有责任。
董事、副总经理覃正宇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了《业务规则》第1.4条、第1.5条、《股票发行细则》第三条、《定向发行规则》第四条的规定,对上述信息披露违规负有责任。
董事、副总经理蔡蕾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了《业务规则》第1.4条、第1.5条、《股票发行细则》第三条、《定向发行规则》第四条的规定,对上述信息披露违规负有责任。
董事、副总经理吴强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了《业务规则》第1.4条、第1.5条、《股票发行细则》第三条、《定向发行规则》第四条的规定,对上述信息披露违规 负有责任。
时任董事会秘书古志鹏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了《业务规则》第1.4条、第1.5条、《股票发行细则》第三条、《定向发行规则》第四条的规定,对上述信息披露 违规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业务规则》第6.2条、第6.3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司作出如下决定:
给予九鼎集团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给予董事长吴刚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给予董事、总经理黄晓捷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给予董事、副总经理覃正宇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给予董事、副总经理蔡蕾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给予董事、副总经理吴强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给予时任董事会秘书古志鹏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