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于3月29日对深圳天源迪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出监管函,具体内容如下:
“2022 年 3 月 23 日,你公司披露的《2021 年年度报告》显示,2021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 4,009.60 万元,较 2020 年度净利润下降 69.65%,下降幅度超过 50%,但你公司未能按规定在 2022 年 1 月 31 日前披露 2021 年年度业绩预告。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1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6.2.2 条的规定。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