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任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暴风集团)的董事长兼总经理冯鑫被证监会终身市场禁入。
证监会最新发布的市场禁入决定书显示,暴风集团未按规定披露商誉减值测试假设,未计提商誉减值准备,虚增利润及资产,未披露《回购协议》及进展情况,冯鑫时任暴风集团董事长、总经理,是商誉减值工作的最终决策人员,对暴风集团2018年年度报告编制、披露有最终审批决策权,主导决策MPS项目,是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证监会认为,冯鑫构成了“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决定对冯鑫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自即日起,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证监会认定两项违法事实
证监会认为,暴风集团未按规定披露商誉减值测试假设,未计提商誉减值准备,虚增利润及资产。
时间轴回到三年前,证监会认为,暴风集团在2018年年度报告中就收购暴风智能形成的商誉,未充分考虑暴风智能面临资金紧张、业务停滞等减值迹象,未计提商誉减值准备,构成虚假记载。经测算应全额计提商誉减值准备,导致暴风集团少计资产减值损失12,754.71万元,虚增利润12,754.71万元。暴风集团于2019年4月27日披露2018年年度报告,5月21日更新。在其2018年年度报告中,商誉减值测试预期数据假设并非持续经营,而是针对吉利科技投资暴风智能并且款项到位的投资价值预测,暴风集团未按照规定,披露该重大假设信息,存在重大遗漏。冯鑫时任暴风集团董事长、总经理,是商誉减值工作的最终决策人员,对暴风集团2018年年度报告编制、披露有最终审批决策权,是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同时,暴风集团还未披露《回购协议》及进展情况。2016年3月,暴风集团及其关联方、光大资本及其关联方拟通过发起设立产业并购基金的方式,收购MP&Silva Holding S.A.(MPS)(以下简称MPS项目)65%的股权。上海浸鑫最终募集人民币52.03亿元,并以上海浸鑫为投资主体,于2016年5月23日完成MPS65%股权收购,收购成本折合人民币480,771.02万元。2016年3月2日,暴风集团与光大浸辉签订《北京暴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冯鑫与光大浸辉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关于收购MP&Silva Holding S.A.股权的回购协议》(以下简称《回购协议》),约定暴风集团在初步收购完成后的18个月内将收购上海浸鑫持有的MPS65%股权,并承担不可撤销的回购义务,因18个月内未能完成最终对MPS收购而造成的损失公司也需承担赔偿责任。随着18个月期限届满,光大浸辉与上海浸鑫共同向暴风集团及冯鑫发出《履约催告函》,并按照人民币计价的收购成本、40%收购溢价计算提出履约金额869,075.94万元。
在不考虑回购溢价的情况下,《回购协议》约定的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722.03%,达到披露标准,然而,2016年至2018年,暴风集团未披露《回购协议》及约定履约期限届满以及相关方催告暴风集团履行合同义务的事项,未履行法定的临时报告和定期报告义务。冯鑫时为暴风集团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主导决策MPS项目,其本人代表暴风集团签署了《回购协议》,是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证监会认为,暴风集团及相关人员构成了“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所述行为。
冯鑫请求不予或减轻处罚,证监会:不予采纳
基于证监会的结论,冯鑫及其代理人提出:
其一,《事先告知书》对吉利方终止收购暴风智能的时间认定存在错误,暴风集团于2019年5月后对暴风智能商誉进行减值系由于吉利方于5月才终止投资暴风智能,且暴风智能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认定暴风集团2018年年报构成虚假记载、虚增利润及资产不成立;
其二,并无证据证明冯鑫系商誉减值测试工作的最终决策人员,不能认定冯鑫系相关行为的直接主管人员;
其三,《回购协议》约定的交易金额实际未定,《事先告知书》的认定有误;
其四,暴风集团已经就《合作框架协议》等事项进行了披露,主要内容与《回购协议》的主要内容不存在矛盾,已经履行了对相关重大事件的披露义务;
其五,《回购协议》已被北京高院判决认定无效,无披露的必要,且暴风集团作为法人并不知悉《回购协议》的存在,也无披露的基础。
综上,冯鑫请求对其不予处罚或减轻处罚。
经复核,证监会认为:
其一,根据调查阶段获取的证据,2019年3月8日,吉利科技方与暴风集团方当面沟通提出项目正式终止,且未有证据证明3月18日后双方还存在沟通。听证会上,当事人康茜补充提供了“快速工作群”的微信聊天内容,该群记录显示,2019年4月、5月就债务缓释或债务承接等核心问题双方依然在商讨,据此对相关事实认定予以调整,但一方面仍未有证据证明该时间段内双方合作事项存在明显进展,另一方面商誉减值测试预期数据的重大假设未披露的重大遗漏依旧成立,因此该事实不影响对暴风集团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认定;
其二,冯鑫作为暴风集团的董事长、总经理和实际控制人,基于身份对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且其实际上对公司各项重大事务有最终决策权,属于“关键少数”,应当认定为相关事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其三,交易金额按照上海浸鑫收购MPS65%股权的交易对价计算,亦即履约催告文件中扣除回购溢价的金额;
其四,《合作框架协议》与《回购协议》为不同事项,披露《合作框架协议》不免除披露《回购协议》的义务;
其五,《回购协议》签订时具备合同形式要件,其作为重大合同属于依法应当披露的事项,合同效力存在不确定性和争议这一信息本身即有可能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属于该重大事项的重要信息内容,应当一并予以披露。《回购协议》被法院判定无效后,该事件作为该重大事项后续进展情况也应进行披露。
综上,证监会对冯鑫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证监会认定,暴风集团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所涉金额特别巨大,冯鑫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决定对冯鑫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自宣布决定之日起,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