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12月2日消息 从银行还能取到假币?这一稀罕事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源分行(下称“中国银行辽源分行”)真实上演了。根据央行辽源市中心支行日前披露的处罚信息,因对外误付假人民币给客户,中国银行辽源分行被处以警告,并被处罚款3万元。
图为央行辽源市中心支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
行政处罚信息显示,央行辽源市中心支行作出该处罚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该规定指出,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业务机构违反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和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至5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明确了金融机构在遇到假币时的正确操作方式。根据该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发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数量较多、有新版的伪造人民币或者有其他制造贩卖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线索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数量较少的,由该金融机构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当面予以收缴,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登记造册,向持有人出具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收缴凭证,并告知持有人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向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业务机构申请鉴定。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将收缴的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解缴当地中国人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指出,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以伪造、变造的人民币对外支付。
在严格规定下,中国银行分支机构违规处理假币的事件仍时有发生。据央行合肥中心支行的行政处罚信息,今年6月24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曾因“未按规定收缴假币;发生假币误收行为”等多项违规行为,而被央行合肥中心支行责令改正、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14.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