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健委发布监管细则征求意见 让互联网诊疗回归医疗本质(大健康观察)

 

  从2018年12月时的100多家到2021年6月时的1600多家,这是中国互联网医院两年多来成长的速度。来自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信息显示,在政策持续支持和先进技术支撑下,互联网医疗服务加速起步,已发展成为中国医疗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勾建山作(新华社发)

  图为8月23日,观众在2021智博会重庆永川馆体验“智慧医疗”。
  新华社记者 王全超摄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日前发布《关于互联网诊疗监管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简称《意见稿》),内容涵盖互联网诊疗的医疗机构监管、人员监管、业务监管、质量安全监管、监管责任等多个方面。

  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支持社会办医,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规范发展。《意见稿》在如何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规范发展上做出了具体的规定。

  

  延续了全程可追溯、责任倒追的原则

  国家卫健委数据显示,中国互联网医院数量已超过1600家。对于高速发展的互联网医疗行业来说,《意见稿》的出台将让互联网医疗告别过去的“野蛮生长”,进入规范、高质量发展阶段。

  《意见稿》的细则落地,也释放出了一个明确的信号——互联网诊疗要与实体机构提供的诊疗服务做到最大限度的“同质”,让互联网诊疗回归医疗服务的根本定位。“这个文件的具体内容基本上延续了全程可追溯、责任倒追的原则。”中国社会科学院健康业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陈秋霖说,“线上线下的要求更加明显一致,很多要求都是线下医疗机构的基本要求。”

  而监管新规在未来的落地,也将对各类医疗机构和开展互联网诊疗服务的企业带来不同程度的影响。综合来看,《意见稿》欲实现的全方位监管大大提高了行业的进入门槛,这有利于那些平台技术和运营基础强、以提供严肃医疗服务为主的互联网诊疗平台。

  将互联网诊疗与药品销售行为进行“隔离”

  《意见稿》提出,对一部分互联网诊疗、处方行为进行明令禁止。“医师接诊前需进行实名认证,确保由本人接诊。其他人员、人工智能软件等不得冒用、替代医师本人接诊。”这一要求对目前市场上一部分利用AI技术手段提供问诊服务的行为做了限制,以杜绝各类平台将非执业医师、AI软件作为接诊、开方工具。

  《意见稿》提出,“禁止统方、补方等问题的发生”,“医疗卫生人员的个人收入不得与药品和医学检查收入相挂钩”,“医生不得指定地点购买药品和耗材”。这意味着,将互联网诊疗与药品销售行为进行“隔离”,防止互联网诊疗平台将诊疗行为“异化”为处方药营销工具,也将对市场上的部分处方外流、DTP药房等业务提出了挑战。

  “随着药品流通领域的改革,有一部分营销手段转移到了线上,在线上就出现了以药养医的问题,甚至是回扣的问题,这对互联网医疗长期发展带来了很大的挑战。”陈秋霖说,“文件明确了不能做这些违规行为,特别是不能让药品的收入和医生的收入进行直接挂钩。这也是我们一直呼吁的,千万不要让医改解决的线下问题转移到线上。”

  提高行业准入门槛,鼓励“高精尖”

  《意见稿》对互联网诊疗全流程进行了数字化监管,意在实现全国行业在统一规则下发展。《意见稿》细则落地后将提高行业准入门槛,将出清“低小散”的平台,技术平台完善、运营成熟的大型互联网诊疗平台的“高精尖”平台将受益于行业的规范化管理。

  如《意见稿》第十四条提出,医疗机构应当将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务人员信息与省级监管平台共享。第二十条提出,医疗机构电子处方、处方审核记录、处方点评记录应当可追溯,并向省级监管平台开放数据接口。

  除此之外,《意见稿》还提出了多项对于互联网医院信息技术平台的要求,如:提出开展互联网诊疗服务的机构要有专门部门管理互联网诊疗的医疗质量、医疗安全、药学服务、信息技术等业务;要求互联网诊疗过程中所产生的电子病历信息,应当与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系统共享,实现线上线下一体化质控;同时还提出建立网络安全、平台信息安全三级及以上等保等。

  以上均对开展互联网诊疗服务主体的数字化能力提出了要求,因此是否具备相应的互联网医疗基础设施,及相关的技术能力和运营管理经验将成为合规运营的重要前提。

  政策渐次落地,利好行业向高阶发展

  此次《意见稿》所提出的对互联网医院的分类、诊疗范围的界定延续了此前文件的规则,与一系列利好行业发展的政策一脉相承,是对互联网医疗行业规范且健康可持续发展的保护和对新业态的支持。

  2019年8月,国家医保局颁布《关于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指导意见》提出“原则上对线上线下医疗服务实行统一管理”;2020年3月,国家医保局和国家卫健委联合发布《关于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互联网+”医保服务的指导意见》再次明确“原则上对线上线下医疗服务实行统一管理”。

  而本次公布的《互联网诊疗监管细则》正式实施后,其所推动的互联网诊疗服务统一标准的建立和数据互联互通、数据共享等功能的实现,将更有利于医保基金对于互联网诊疗行为的规模化支付。在全国统一规范的互联网诊疗服务前提下,医保部门即可更为便捷地将符合要求和标准的互联网诊疗行为进一步纳入在线医保支付范畴。

  这对在各地已经纳入在线医保支付的互联网医院平台来说,将成为新的利好。事实上,医保是否支付已成为判断互联网诊疗服务含金量的“金标准”,医保作为最大单一支付方的接入,显然有利于中国在线诊疗服务市场的进一步扩大。

  同时值得注意的是,监管细则对于互联网诊疗的收费范围、定价未做要求,这意味着监管细则将定价权交给了提供互联网诊疗服务的机构。也就是公立医疗机构按照公立医院实行公益性定价,市场化的第三方平台按照市场原则运营,这对营利性的互联网诊疗平台形成自身竞争力亦是利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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