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东冉北街
9 号院北区1号楼;
付景林,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张新中,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丁明锋,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经查明,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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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 1月31日,公司披露《2023年度业绩预告的公告》,预计2023年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30,000万元至-40,000 万元。2024年4月30日,公司披露2023年年报显示,2023年实现净利润-155,587.67万元。公
司2023年度业绩预告与经审计净利润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1.4条、第2.1.1条第一款、第5.1.3条第一款和第5.1.9条第二款的规定。
公司董事长付景林、总经理张新中、时任财务总监丁明锋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1.4条、第2.1.2条第一款和第5.1.9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13.2.3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付景林、总经理张新中、时任财务总监丁明锋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付景林、张新中、丁明锋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潘先生,电话:0755-88668308)。
对于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