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黎小林、杨凯、河南寓泰控股有限公司、河南辉熠贸易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河南寓泰控股有限公司,鸿博股份有限公司原控股股东,住所:河南自贸试验区开封片区郑开大道296号自贸大厦A栋205室;
河南辉熠贸易有限公司,鸿博股份有限公司原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住所:河南自贸试验区开封片区郑开大道296号自贸大厦A栋805室;
黎小林,鸿博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之一;
杨凯,鸿博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之一。
经查明,黎小林、杨凯、河南寓泰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寓泰控股)、河南辉熠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熠贸易)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鸿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博股份)原控股股东寓泰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辉熠贸易分别持有鸿博股份14.30%、8.03%股份。2023年4月14日,黎小林、杨凯分别取得寓泰控股94.23%股权、辉熠贸易100%股权,共同成为鸿博股份实际控制人;黎
小林及杨凯承诺,本次交易完成后十八个月内辉熠贸易、寓泰控股不减持其所持有的鸿博股份股票。
根据鸿博股份披露的相关公告,2023年6月至2024年2月,寓泰控股持有的鸿博股份股份因被强制平仓、司法划扣合计减持70,533,785 股,占鸿博股份总股本的14.15%;2024年1月至2月,辉熠贸易持有的鸿博股份股份因被司法划扣合计减持37,50
0,000 股,占鸿博股份总股本的7.52%。上述减持行为均发生在收购完成后18个月内,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
鸿博股份原实际控制人黎小林、杨凯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1.4条、第3.4.1条、第7.7.6 条第一款的规定。
鸿博股份原控股股东寓泰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辉熠贸易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1.4条、第3.4.1条第一款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13.2.3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鸿博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黎小林、杨凯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鸿博股份有限公司原控股股东河南寓泰控股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河南辉熠贸易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黎小林、杨凯、河南寓泰控股有限公司、河南辉熠贸易有限公司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潘先生,
电话:0755-88668308)。
对于黎小林、杨凯、河南寓泰控股有限公司、河南辉熠贸易有限公司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4 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