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赵丰:
根据山东证监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81号),你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赵丰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3 年 12 月 28 日,北京证监局对赵丰出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14 号)。你公司未及时披露赵丰收到行政处罚的情况,赵丰作为你公司实际控制人,未配合你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1 条、第 7.7.7 条的规定。你公司实际控制人赵丰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1 条、第 4.5.3 条的规定。
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认真吸取教训,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同时,提醒赵丰:上市公司股东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认真、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2024 年 8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