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责任人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4〕第 111 号
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及相关责任人: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对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吴建国、李霞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4〕
181 号)及你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19 日晚披露的《关于 2023
年年度报告的更正公告》显示,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2 日晚
披露的《2023 年年度报告》中关于主要销售客户情况的内容
有误。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3 年 8 月修订)》第 1.4 条和第 5.1.1 条的规定。
你公司董事会秘书吴建国、财务总监李霞未能勤勉尽责,
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第
1.4 条、第 4.2.2 条和第 5.1.2 条的规定,对上述行为负有
主要责任。
2
请你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充
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
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
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
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4 年 7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