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举行“行政检察与民同行 助力法治中国建设”新闻发布会。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雪樵表示,实践中对一些小摊小贩、小微企业的行政处罚违反“过罚相当”原则,处以高额罚款,既不符合法律精神,不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也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甚至严重影响了当事人的生产生活,不利于他认识错误、改正错误,建立对法治的信赖,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开展法律监督。
张雪樵还表示,检察机关针对此类问题,深化“小过重罚”系统治理。在去年开展的行政检察护航法治化营商环境“小专项”活动中,浙江、江西等地检察机关开展“涉企行政处罚首违不罚、轻微不罚行政检察监督”“餐饮类企业行政处罚监督”等专项活动,取得了积极成效。今年,最高检党组在“检察护企”专项行动中突出整治趋利性执法司法难题。
此番言论,在网络上引发广泛好评,网友对此纷纷点赞,一度还冲上了热搜。这说明什么呢?说明人们对法治的尊重,对法治的信仰,对法治的热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明确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该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还对从轻、减轻、不予、可以不予处罚作出了具体规定。
不难看出,法律条文中的字字句句,都异常清晰地传达出这样的立法宗旨和精神:在行政执法中,既要严格执法,更要认真贯彻落实法律的相关规定,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避免“小过重罚”,确保“过罚相当”。
遗憾的是,近年来,“小过重罚”的情况并不鲜见。“洛阳卖菜大爷挣21元被罚11万”“宜宾一女士开采耳店赚500元被罚款22万”“榆林夫妻店卖5斤芹菜被罚6.6万”“施工车辆带泥上路被罚4万元”……这些新闻都曾引起过舆论的广泛关注和热议。
如今,最高检再次明确将深化“小过重罚”系统治理,正当其时,值得期待。我们认为,在具体落地推进层面,有三点尤为值得探索。
首先,多一些柔性执法。数以亿计的小摊小贩、小微企业是国民经济的“毛细血管”,也是激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池春水”。一个小摊、一辆小车的背后,往往维系的是一个家庭的生计。对于他们而言,如果其违法行为情节比较轻微、对社会危害性较低,能够通过教育劝导、行政指导、责令改正等方式进行管理的,就应慎用罚款手段。对于小微企业而言,相关行政执法机关要深化包容审慎监管,保护经营主体活力,既要严格执法,也要让市场主体感受到司法温度。
其次,出台明确的规范细则。到底哪些情形是“小过”,如何把握“过”与“罚”的分寸,都需要在实践中形成制定相对统一的标准规范,继而深入指导实践。要鼓励跨行政区域联合制定统一的监管制度和标准规范,协同推动罚款数额、裁量基准等相对统一。要以典型案例的形式,不断加强对相关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通过正面例子亦或反面例子以案普法、以案释法。
再次,全面强化罚款监督。充分发挥行政监督、舆论监督、群众监督、审计监督等监督合力,让罚款等执法行为在阳光下运行,不动辄施以顶格罚款或者高额处罚,不随意扩大违法行为的范围,尤其是要禁止将罚没收入与行政执法机关利益挂钩。对于那些严重损害当事人合法利益、严重影响当事人生产生活、严重破坏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单位和个人,检察机关及有关部门积极履职,主动介入,严肃问责。
提升社会治理能力和营商环境法治化水平,不妨就拿“小过重罚”开刀。
选题策划|法治网研究院
文|沈若水
监制|余瀛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