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广东华铁通达高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认定等纪律处分的决定

 

关于对广东华铁通达高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认定等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广东华铁通达高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开平市
三埠街道办事处祥龙中银路 2 号三楼 A138 号 330 室;
宣瑞国,广东华铁通达高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时任董事长、时任副董事长;
张璇,广东华铁通达高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兼
副总经理;
王承卫,广东华铁通达高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时
任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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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文麟,广东华铁通达高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时任副总经理;
石松山,广东华铁通达高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时任董
事长;
唐小明,广东华铁通达高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杨永林,广东华铁通达高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兼总
经理;
姜炯,广东华铁通达高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兼副总
经理;
段颖,广东华铁通达高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明亮,广东华铁通达高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梁伟超,广东华铁通达高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
初红权,广东华铁通达高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副总经
理;
王颖,广东华铁通达高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兼副总经理;
袁坚刚,广东华铁通达高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根据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1
号至 25 号)、《市场禁入决定书》([2024]1 号)及本所查明的
事实,广东华铁通达高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 华铁)
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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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及存在资金占用
宣瑞国系*ST 华铁实际控制人,同时实际控制伊犁远音新能
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犁远音)、中科恒通(宁夏)新能
源储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恒通)、青岛恒超机械有限公司、
中科恒丰(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纽瑞特科贸有限公司等 5
家公司,上述 5 家公司构成*ST 华铁关联方。2019 年至 2022 年,
*ST 华铁及北京全通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全通达)、
青岛亚通达铁路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通达设备)、山东嘉
泰交通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嘉泰)等子公司与宣瑞国控
制的前述关联方发生资金往来。2019 年至 2022 年分别发生关联
交 易 876,706,408.02 元 、 2,924,756,011.06 元 、
7,320,873,238.47 元、7,272,536,867.09 元,分别占当期报告披
露净资产的 19.01%、56.62%、138.14%、232.53%。根据*ST 华铁
公告,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
营性资金占用资金余额(含本金及利息合计)为 133,785.89 万元。
二、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一是*ST 华铁子公司青岛亚通达铁路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亚通达制造)在 2020 年、2021 年间通过与伊犁远音、中
科恒通分别签订太阳能电池组件采购合同和销售合同的方式,开
展虚假贸易,虚增收入、利润。2020 年、2021 年,*ST 华铁分别
虚增营业收入 171,327,433.93 元、119,512,192.15 元,占当期
报告披露营业收入的 7.64%、6.01%;虚增利润总额 19,115,04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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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19,512,194.35 元,占当期报告披露利润总额的 3.17%、3.39%,
相关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二是*ST 华铁于 2015 年收购 Tong Dai Control( Hong Kong)
Limited(以下简称香港通达)100%股权,从而间接持有亚通达设
备、亚通达制造 100%股权;2019 年,*ST 华铁收购山东嘉泰 51%
股权。2020 年、2021 年,*ST 华铁在对上述资产组实施商誉减值
测试过程中,存在未结合香港通达资产组中相关公司业务实际情
况作出合理经营预测,未考虑山东嘉泰开展的相关业务在实际执
行中存在的不确定性,对项目落地的业务规模预测过于乐观等问
题。2020 年、2021 年,分别少计资产减值损失 30,649,440.08
元、109,938,468.61 元,相关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三、违规提供财务资助
根据*ST 华铁 2023 年 6 月 3 日披露的《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
所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2018 年公司违规对时任副董事长宣
瑞国的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日最高余额 999.30 万元。
*ST 华铁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
第 1.4 条、第 2.1.1 条第一款、第 4.1.1 条、第 4.1.3 条第一款
和第三款、第 6.3.1 条、第 6.3.7 条第一款的规定。
*ST 华铁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时任副董事长宣瑞国未
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第一款、第 3.1.6
— 5 —
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2 条第
一款、第 4.3.1 条、第 4.3.5 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 4.5.1 条、
第 4.5.3 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项和第九项的规定,对*ST 华铁
上述违规事实负有重要责任。
*ST 华铁时任财务总监兼副总经理张璇未能恪尽职守、履行
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
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第一款和《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2 条第一款、第 4.3.1 条的规定,对
*ST 华铁上述违规事实负有重要责任。
*ST 华铁副董事长、时任总经理王承卫未能恪尽职守、履行
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
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第一款和《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2 条第一款、第 4.3.1 条、第 4.3.5
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对*ST 华铁上述违规事实负有责任。
*ST 华铁董事兼总经理、时任副总经理韩文麟,未能恪尽职
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
订)》第 1.4 条、第 2.1.2 条第一款、第 4.3.1 条、第 4.3.5 条的
规定,对*ST 华铁上述违规事实一以及违规事实二中关于商誉减
值不当导致相关年度定期报告虚假记载负有责任。
*ST 华铁董事、时任董事长石松山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
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第一款、第 3.1.6 条和《股票上
— 6 —
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2 条第一款、第 4.3.1
条、第 4.3.5 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对*ST 华铁上述违规事
实负有责任。
*ST 华铁董事唐小明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
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2
条第一款、第 4.3.1 条、第 4.3.5 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对
*ST 华铁上述违规事实一以及违规事实二中关于商誉减值不当导
致相关年度定期报告虚假记载负有责任。
*ST 华铁时任董事兼总经理杨永林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
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2 条第一款、第 4.3.1 条、第 4.3.5 条的规定,对*ST
华铁上述违规事实一、二负有责任。
*ST 华铁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姜炯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
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第一款的规定,对*ST 华铁上述违规
事实一、二负有责任。
*ST 华铁监事会主席段颖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
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2
条第一款、第 4.3.1 条的规定,对*ST 华铁上述违规事实一、二
负有责任。
*ST 华铁监事明亮,副总经理梁伟超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
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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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第 2.1.2 条第一款、第 4.3.1 条的规定,对*ST 华铁上述违
规事实一负有责任。
*ST 华铁董事兼副总经理初红权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
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 1.4 条、
第 2.1.2 条第一款、第 4.3.1 条、第 4.3.5 条的规定,对*ST 华
铁上述违规事实一负有责任。
*ST 华铁独立董事袁坚刚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
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2
条第一款、第 4.3.1 条、第 4.3.5 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对
*ST 华铁上述违规事实二中关于商誉减值不当导致相关年度定期
报告虚假记载负有责任。
*ST 华铁时任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王颖未能恪尽职守、履
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
第 1.4 条、第 2.1.2 条第一款、第 4.3.1 条的规定,对*ST 华铁
上述违规事实一、二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7.2 条、第 17.3 条,《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6.2 条、第 16.3 条,《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
订)》第 13.2.3 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
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广东华铁通达高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时
任董事长、时任副董事长宣瑞国给予公开认定终身不适合担任上
— 8 —
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对广东华铁通达高铁
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兼副总经理张璇给予公开认定五
年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
上述人员,自本所作出决定之日起,在认定期间内,除不得
继续担任原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
担任其他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二、对广东华铁通达高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
处分;
三、对广东华铁通达高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时
任董事长、时任副董事长宣瑞国,时任财务总监兼副总经理张璇,
副董事长、时任总经理王承卫,董事兼总经理、时任副总经理韩
文麟,董事、时任董事长石松山,时任董事唐小明,时任董事兼
总经理杨永林,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姜炯,监事会主席段颖,监
事明亮,时任副总经理梁伟超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四、对广东华铁通达高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
初红权、独立董事袁坚刚、时任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王颖给予
通报批评的处分。
广东华铁通达高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宣瑞国、张璇、王承
卫、韩文麟、石松山、唐小明、杨永林、姜炯、段颖、明亮、梁
伟超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
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
当统一由*ST 华铁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
— 9 —
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女士,电话:
0755-88668240)。
对于广东华铁通达高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
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7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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