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关于对万方城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的监管函

万方城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张晖、刘玉、谌志旺、章寒晖、郭子斌:


根据吉林证监局《关于对万方城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吉证监决〔2024〕017号)中查明的事实,2022 年 10 月 25 日,你公司控股子公司吉林万方迈捷农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方迈捷”)与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辽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东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债权人”)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 4,300 万元,借款期限为 2022年 10 月 25 日至 2023 年 10 月 24 日,你公司为万方迈捷上述借款、利息及违约金等提供连带责任担保。2023 年 10 月 24 日,万方迈捷未能偿还上述到期债务,也未与债权人签署续贷合同,未清偿到期债务本金占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8.83%,你公司迟至 2024 年 5 月 13 日才披露上述重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事项。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1 条、第 6.1.2 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 年修订)》第 1.2 条的规定。

你公司董事长张晖,副董事长兼总经理刘玉,财务总监谌志旺,董事、时任总经理章寒晖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1 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 年修订)》第 1.2 条、第 3.3.32 条的规定。
你公司董事会秘书郭子斌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1 条、第 4.4.2 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 年修订)》第 1.2 条、第 3.3.32 条的规定。
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认真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同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2024 年 6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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