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关于对欣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责任人的监管函

关于对欣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责任人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4〕第 109 号

欣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鲍钺、于春山、代晓:
2024 年 4 月 30 日,你公司披露《关于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
称,你公司将部分贸易业务的收入确认方法由“总额法”调整为
“净额法”,并相应追溯调整你公司 2023 年第一季度、2023 年半
年度、2023 年第三季度报告中营业收入、营业成本数据。其中,
调减 2023 年第一季度营业收入、营业成本 4,125.07 万元,调减
2023 年上半年营业收入、营业成本 5,795.85 万元,调减 2023
年前三季度营业收入、营业成本 7,263.71 万元。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1 条的规定。你公司董事长鲍钺、
总裁兼副董事长于春山、财务总监代晓未能忠实、勤勉履职,违
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2
条、第 4.3.1 条的规定,对你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2
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认真吸取
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同时,提醒你公司
及相关责任人严格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
有关规定,切实提高财务信息披露质量。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2024 年 6 月 4 日

上一篇:周大福深圳工厂突然关闭:有员工称赔偿N+3,可选随迁至顺德厂区
下一篇:华为曾提出投资柔宇科技被拒?华为辟谣:误传,从未有此投资计划

舆情

更多

多媒体

更多

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