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关于对国盛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 当事人的监管函

关于对国盛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4〕第 103 号

国盛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李娥、吴艳艳、刘公银、刘详扬: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13 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14 号)》查明的事实,你公司、李娥、吴艳艳、刘公银、刘详扬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业务收入确认不规范:
你公司子公司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20年至 2022 年期间保荐业务收入未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规定进行计量,导致公司收入确认出现差错,上述期间差错金额分别为 413.67 万元、212.53 万元、87.93 万元,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
二、商誉减值测试信息披露不充分
你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未充分披露商誉减值测试的过程与方法、流动性折扣率等关键参数变更及其确定依据等。
三、公司治理不规范
你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第四次、第五次会议提名程序执行不到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不规范,内部控制相关制度不完善。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第 2.1.1 条、第 2.3.4 条、第 4.1.1 条的规定。
你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李娥、时任财务总监吴艳艳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 4.3.1 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你公司董事会秘书刘公银、财务总监刘详扬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第 4.3.1 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认真吸取教训,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2024 年 5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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