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4〕第 59 号
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及相关责任人:
根据《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对姚勤、耿昊、童少波、李镭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75 号),你公司《2023 年年度报告》中分季度主要财务指标、收入与成本等部分多处信息披露有误。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第 1.4 条和第 5.1.1 条的规定。
你公司董事长姚勤、总裁耿昊、董事会秘书童少波、财务总监李镭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第 1.4 条和第 4.2.2 条的规定,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请你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4 年 4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