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山西省长治市上党区光
明南路振东科技园;
山西振东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
司控股股东;
李安平,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
时任总经理;
马士锋,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周红军,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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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长禄,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根据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东制药”)
2023 年 3 月 6 日披露的《关于收到山西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
书的公告》、2023 年 5 月 29 日披露的《关于自查控股股东及其关
联方存在非经营资金占用并已解决的提示性公告》及本所查明的
情况,振东制药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8 年 2 月至 2021 年 8 月期间,振东制药及其子公司山西
振东道地药材开发有限公司等通过向平顺县龙硕种植专业合作社、
陵川县燎原中药材专业合作社、平顺县梅海种植专业合作社、屯
留县建业中药材种植有限公司、平顺县顺正中药材开发有限公司、
武乡晋和种植专业合作社、山西九州天润道地药材开发有限公司、
山西国新晋药集团古县兴岳连翘发展有限公司、闻喜县玟萱种植
专业合作社、屯留县南沟村海琦中药材种植专业合作社、武汉康
瑞药业有限公司预付中药材采收款、原料采收款及向其出借款项,
向周红军、赵国亮、赵长龙出借个人借款,向安丘市盛彩市场营
销策划中心等 26 家单位预付市场推广费等形式,将资金直接或间
接通过山西金都商贸有限公司、长治县成诚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
转至振东制药控股股东山西振东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振东集团”) ,形成振东集团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期间,振东集团日最高占用金额为 13,444 万元,占振东制药 2020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2.38%,上述占用资金已于 2023 年 4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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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全部归还。
振东制药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2020 年修订)》第 2.1.4 条的规定。
振东制药控股股东振东集团未能诚实守信,滥用其对公司的
控制地位长期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
的合法权益,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4.3.2 条第二项和《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第 4.2.7 条第三项、第 4.2.8
条第三项的规定。
振东制药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李安平未能诚实守信、勤勉尽
责,未能督促公司依法规范运作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未能
保证公司建立并执行有效的资金管理等内部控制制度,放任控股
股东长期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4.2.2 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 4.3.2 条第二项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
订)》第 4.2.7 条第三项、第 4.2.8 条第三项的规定,对上述违
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振东制药财务总监刘长禄作为公司财务管理的具体负责人,
未能对公司内部财务资金流出保持重点关注,任期内多次出现上
市公司资金被占用情形,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4.2.2 条第二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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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振东制药时任总经理马士锋、时任董事会秘书周红军未能恪
尽职守、履行忠实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4.2.2 条第二款的规定,
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2.4 条、第 12.5 条、第 12.6 条和《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2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九条、第
二十三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
下处分决定:
一、对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李安
平,财务总监刘长禄给予公开认定三年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上述人员,自本所作出决定之日起,
在认定期间内,除不得继续担任原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担任其他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职务。
二、对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控股股东山西振东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
责的处分;
四、对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李安
平、财务总监刘长禄、时任总经理马士锋、时任董事会秘书周红
军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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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山西振东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
司、李安平、马士锋、周红军、刘长禄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
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
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
公司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
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女士,电话:0755-88668240)。
对于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
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4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