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广东翔鹭钨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广东翔鹭钨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经查,你公司发行的翔鹭转债前期已存在触发《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规定的转股价格修正条件的情形,你公司迟至 2024 年 3 月 30 日披露《关于“翔鹭转债”预计触发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条款的提示性公告》,迟至 2024 年 4 月 10 日召开董事会审议并披露《关于不向下修正“翔鹭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你公司未在预计触发转股价格修正条件的 5 个交易日前及时披露提示性公告,未在触发转股价格修正条件时履行相应
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 8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1 条及《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认真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同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2024 年 4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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