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巨轮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吴潮忠的 监管函

巨轮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吴潮忠:
经查明,巨轮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轮智能”
或“公司”)、吴潮忠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一)未及时披露对外财务资助情况
2022 年 3 月至 2023 年 3 月期间,巨轮智能对外提供 5,410.5
万元的财务资助,公司在提供上述财务资助时未按规定履行相应
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行为导致公司 2022 年年度报
告多计固定资产 5,410.5 万元、少计其他应收款 5,410.5 万元。
(二)未及时披露控股股东股票质押情况
2023 年 4 月 3 日至 4 月 6 日,公司实际控制人吴潮忠将所
持公司 8,400 万股份办理质押,公司于 4 月 12 日发布股份质押
公告;2023 年 11 月 9 日,吴潮忠将所持公司 3,200 万股份办理
质押,公司于 11 月 15 日发布股份质押公告。吴潮忠作为公司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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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股东,未在股权质押发生之日起 2 日内通知上市公司并进行公
告。
(三)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不规范
一是公司未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二是公司在
登记 2022 年年度报告内幕信息知情人时,未登记审计机构内部
质量控制负责人知悉相关内幕信息的情况。三是公司仅对定期报
告以及季度报告涉及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登记,未对 2022 至
2023 年其他重大事项包括剥离保理业务等事项进行登记。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
第 1.4 条、第 2.1.1 条、第 2.3.4 条、第 6.1.9 条的规定。
吴潮忠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
规则(2023 年修订)》的第 1.4 条、第 2.1.2 条、第 4.3.1 条、
第 4.5.4 条的规定。
本所希望你们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
生。同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
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及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2024 年 4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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